若干年前,我所在的这家福利工厂针对越来越多的残疾职工选择农村配偶的具体情况,曾经做出了这样一条规定:社会或农村的健全人如果和本单位的残疾职工结合,单位可以帮助解决户口、工作和住房;一旦婚后双方感情破裂分手,那么单位将取消所有对其的照顾和优待。就是说,你从哪来还回哪去。这样的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做出,在执行的过程中,无疑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样的规定并无法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更多的残疾人还是以自己的方式寻求着功利的制衡。
个人以为,处在婚姻状态下的残疾人无论在任何时候都需保持住自己一份独立的经济实力,这与感情的纯真和坦诚信任不应该有根本的冲突。目前的渠道,我们可以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也可以协商确立起透明可控制的家庭理财方式,还可以用其他亲属的名义建立储备基金等,专门用以保障残疾人的长期生活和康复。所有这些都需在理性和有分寸的前提下进行,避免无谓的矛盾。只有确立并保证了残疾人的经济地位,才能进一步保证残疾人婚姻家庭的长期稳定。
尽管上述建议操作起来未必轻松,但能够把问题摆出来并进行探讨终究是积极的一种生活方式。观察发现,情感双方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可以更理性、更艺术地处理生活中的问题。而残疾人在利益的天平上仍然需要保有几分宽容和信任,这样即便是对自己也是一种开脱和释放。日前在“今日说法”里看到了一个案例:一位矿山女工在致残后,由于家人的怂恿,对丈夫的经济百般苛刻,终于迫使爱人走上了诉讼离婚的道路。在舆论对其丈夫的一片指责声中,难道残疾妻子本身不也应该反躬自省一下吗?
红尘滚滚,世态炎凉,残疾人应该怎样描绘自己的情感画卷,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深思。